某礦一井下員工經(jīng)常蹬鉤“三違”,在多次“三違”多次罰款后,終于在最后一次蹬鉤中失去了自已生命,其妻狀告礦里,為什么丈夫多次蹬鉤,不將其開除,如果早一點開除,也許丈夫還能留下一條性命,面對這樣的質(zhì)問,礦里還真不知如何回答。這也引起了筆者的深思。
對于嚴重“三違”,目前采用最為流行的恐怕是“五談”幫教,從礦領導到女工委員會再到工會、安監(jiān)部最后到公司安全分管領導,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會對“三違”人員進行層層批評和語重心長的教育,最后“三違”人員家屬的簽字,不僅僅是一種形式,而是妻子協(xié)助丈夫搞好安全生產(chǎn)的一種義務,并由此承擔各種后果所進行的“承諾”,包括罰款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等。
其實從煤礦安全生產(chǎn)的過程來看,處處可見“承諾”制的影子,首先從開礦來說,投資者必須具備足夠的經(jīng)濟實力,礦井安全投入必須保障員工安全最起碼的安全系數(shù),這個門檻越高,員的安全系數(shù)也越大,這是投資者保障員工安全首先須具備的“承諾”,此處還有勞動保險的承諾以及勞動者最低工資的承諾等等,當然員工在作業(yè)安全的前提下也應做不違章、遵紀守法和安全生產(chǎn)的承諾。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丈夫來說,他不會去冒險肓干,因為他知道,自已的安全就是全家的幸福,同樣對于一個負責任的妻子來說,對于丈夫那怕是一次“三違”,她都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常吹忱邊風,此時雙方心靈的“承諾”也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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