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社報道,山西加快推進煤礦緊急避險系統(tǒng)建設,開始在全省五大煤礦集團推廣井下救生艙,其中7個試點礦井中有的已建成井下避難室和救生艙,有的已進入實質(zhì)性操作階段。
從智利被困礦工成功獲救,到河南平禹礦難多名礦工被困井下,輿論一直呼吁建立中國的井下應急避險體系。山西在五大煤礦集團推廣井下救生艙等措施表明,建立井下緊急避險系統(tǒng)并非不可實現(xiàn),在技術上也并不存在天大的困難。在礦長帶班下井等制度措施之外,我們也應該用井下緊急避險體系等技術手段保障礦工的生命安全。對于這個話題,議已經(jīng)足夠了,行才是關鍵。
從報道來看,山西潞安集團常村礦新型安全防護體系能夠全面對接、互聯(lián)互通,井下救生艙體有足夠的強度抵御瓦斯甚至煤塵爆炸的直接沖擊,每個救生艙體能使8-12人在外部動力供應中斷時支持96個小時。
可見,潞安集團常村礦已經(jīng)建成了比較成熟的井下應急避險體系與設施。相信這樣的體系與設施在關鍵的時候,一定能夠給礦工提供安全庇護,給救援提供時機。
值得注意的是,潞安集團副總經(jīng)理劉仁生說,建設這樣一套井下應急避險系統(tǒng),其實每噸煤只需分攤成本3-5元。這相對于六七百元一噸的煤炭價格來說,增加這點成本似乎并不會給企業(yè)增加太大的負擔。
另外,山西方面的舉措也一定能夠給全國其他地方提供經(jīng)驗。而公眾也希望看到山西方面究竟克服了哪些困難。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為,公眾希望,在我國建立井下建立應急避險體系是普遍可行的,而不是難以復制的“形象工程”。
當下,在全國建立井下應急避險體系,最終要靠企業(yè)來完成,然而在現(xiàn)實中很多企業(yè)又往往以各種理由或借口推脫、卸責。因為,法律與法規(guī)的缺失,相關政府部門亦難以對這些“安全賴賬”的企業(yè)嚴厲問責。有關方面稱要實現(xiàn)“3年內(nèi)強制推行包括緊急避險系統(tǒng)在內(nèi)六大系統(tǒng)”的目標,的確面臨很多困難。不過,現(xiàn)實表明,既然山西的五大煤炭企業(yè)能夠建立起來應急避險系統(tǒng),那么,其他地方的企業(yè)乃至央企煤礦為什么就不能?建立井下應急避險體系真的很難嗎?恐怕未必。
其背后不全是錢的問題,也不是技術的問題,或許只是對這一體系定位與認識的問題。有關各方應該意識到,井下應急避險機制與煤礦所有權無關、與煤礦規(guī)模無關,其既是政府管理的責任所在,又應是企業(yè)運營的必然要求。
河南平禹礦難再一次告訴我們,應急避險之急,已然迫在眉睫。近年來,我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shù)占世界的70%左右,而中小煤礦一旦發(fā)生礦難,常常群死群傷救援極難。如果不能在最短的時間之內(nèi),通過應急避險設備給礦工提供生的機會,那么就在我們討論、采購、安裝和試運行的這一系列過程中,或許會有更多的礦工處于危險之下。
當然,所有的設施都只能從技術條件上最大限度接近我們的共同目標———人的生命。但是真正保護生命的,不光是設備,而且是使用這些設備的人和機制。但是如果沒有這些設備,那么保護生命的努力,還只能停留在發(fā)生災難之后。應急避險機制的建立,雖然不能保證每一個礦工的絕對安全,但是給他們創(chuàng)造更多的生存機會,這是一個社會文明進步的最終目標。■ 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