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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侵權的防范

    煤炭資訊網(wǎng) 2011-5-21 17:16:21    寫作

    ●  湯  璇

      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guī)和其他法律規(guī)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制作、刊播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公眾傳播內(nèi)容不當或法律禁止的內(nèi)容,從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包括侵犯他人名譽權、侵犯他人隱私權、侵犯商譽權、侵犯他人肖像權及記者的職務犯罪行為等。下面談談如何防范新聞侵權。
      1.要抓準問題,慎選輿論監(jiān)督的選題。報紙開展批評報道,必須注意掌握好黨的方針、政策,抓住當前一些與黨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開展輿論監(jiān)督,有選擇地抓準問題開展批評報道,而不是事無巨細地把群眾對社會上的不滿情緒都端到報紙上。主流媒體特別是黨報在廣大讀者中享有較高的信譽,每天接到大量群眾來信、來電和來訪,這些來訪者大多要求把他們反映的問題在報紙上登出來,如果報紙的輿論監(jiān)督對所有這些問題都實行干預,既不必要,事實上也很難辦到。相反,言多難免有失,如果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惹上官司。
      2.要善于從可靠的渠道獲得權威消息。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新聞單位根據(jù)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是客觀準確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推而廣之,獲得權威消息的渠道包括:(1)各級國家機關在職責范圍內(nèi)所出的文件、報道,以及向社會或新聞機構(gòu)發(fā)布的消息;(2)國家授權新華社發(fā)布的消息;(3)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正式講話;(4)政府發(fā)言人的發(fā)言;(5)人民代表、政協(xié)委員在人代會和政協(xié)會上就有關事宜所作的發(fā)言或書面材料;(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的講話或報告。
      3.記者在采寫報道過程中應實事求是,做到不獵奇、不媚俗。在輿論監(jiān)督工作中,不少記者特別是年輕記者熱情高、干勁大,這固然很好,但也容易出現(xiàn)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記者為曝光而曝光,對問題只停留在揭露上,而沒有做進一步的思考;有的記者在批評報道的情緒表達上,把自己當成正義的化身,采用“青天式”手法,只顧自己出氣,影響了客觀對待批評對象;更有甚者,為追求所謂“轟動效應”、“吸引眼球”,不惜編造假新聞,最終導致自己身陷囹圄。北京電視臺“紙餡包子”事件、網(wǎng)上盛傳的“史上最毒后媽”事件等,都是讓人深思的例子。
      4.準確運用語言。記者,就是“記錄的人”。這里的“記錄”,不是單純的“傳聲筒”,而是在事實的基礎上融入記者的思想和主觀能動性。但是,這種能動性不能超出其意義進行不自然的發(fā)揮,以致變更甚至歪曲了“發(fā)言人”的意思。記者通過輿論監(jiān)督伸張正義,首先要熟知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新聞職業(yè)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不主觀捏造事實,而這一切均是通過文字的控制和表達,所以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尤為關鍵。輿論監(jiān)督報道要做到敘述平實,不夸大事實、不添枝加葉、不妄加評斷。比如報道某個勞模犯有某些錯誤,便說他是“假勞模”,是通過騙取他人的信任獲得的。雖然報道的都是事實,但輕易用“假”字、“騙”字,就會引起不良后果。還有法律上的一些術語不可亂用。比如,對偵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不得稱“案犯”、“人犯”;對起訴中的嫌疑人一律稱為“被告人”,不得再稱“罪犯”,等等。有些報道還輕易使用貶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術不正”、“居心叵測”等,也往往會構(gòu)成侵權。此外,要對整個監(jiān)督稿件的邏輯性和語言文字上的邏輯性進行把關,注意前后時間、事態(tài)發(fā)展、同一方多個被采訪人的語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現(xiàn)矛盾,報道自身就站不住腳,形成漏洞,吃新聞官司也就在所難。
      5.謹慎使用不公開身份的隱性采訪。隱性采訪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中尚屬空白。在暗訪中,記者不應裝扮成代表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員、違法犯罪的“嫌疑人員”、改變其固有自然性別角色的人員。記者應以觀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應成為新聞事件的決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發(fā)展、影響事件的進程(制止犯罪除外),不能有制造新聞的嫌疑,影響媒體的社會公信力。記者在公共場合將所看到的或所聽到的記錄下來,不存在“偷拍偷錄”的侵權行為,可以免責;但是在私人場所將所看到的或所聽到的記錄下來,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即為侵權行為。中央電視臺對隱性采訪就有嚴格而明確的規(guī)定:一、有明顯的證據(jù)表明,某行為是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二、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收集材料;三、如果暴露記者身份難以反映真相;四、經(jīng)制片人同意。
      綜上所述,在認清新聞侵權典型形態(tài)的基礎之上,正確防范新聞侵權事件的發(fā)生,應當是每一家新聞媒體及其新聞人關注和警惕的問題。

      (作者單位:山東政法學院)



    來源:青年記者      編 輯: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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